税务知识
员工放弃参保就可以不缴社保?
来源:社保添加时间:2018/11/19 点击:
今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
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会提高社保缴费的公平性
和可持续性,降低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为下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
次、研究推进适时降低缴费比率奠定良好基础,是兼具成本效益、利国利
民的改革举措。按照有关规定,有关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和雇员共同交纳,
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却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商定不交社会保险费。
近日,某家政公司雇员张某因对社保的保障意义认识不足,为多拿到
手些工资收入,与公司协商,希望将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折成现金
直接发到其个人手中。该家政公司因此可以节约参保成本,欣然应允。我
们了解到,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甚至将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
为雇佣条件,有的为免除自身责任,干脆将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写入合同,
或者让劳动者另外书写自愿放弃参保承诺书作为聘用条件。
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参保协议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能
否将有关书面承诺作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税务机关该如何
处理?是否应当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笔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做如下解析: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放弃参保协议或者承诺书无效,
不能作为双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
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愿。但是,约定义务
必须合法,不能以约定义务排除法定义务的适用。因此,当同时存在法定
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如果约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内容是对法定义务
的具体和细化,则允许优先适用约定义务;如果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相悖,
则适用法定义务。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放弃参保协议或书面承诺书,
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双方的法定义务,因此无效,当然不
能作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劳仲院﹝2012﹞3号)就相似
情况做过说明,“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承诺无效,劳动者
可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不予支持”。
第二,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这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做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要求用人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中,税
务机关会遇到多种情形,为了更好地履行征收工作职责,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税务干部要勤于学习,精通业务,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善于辨析疑难情
形,找到恰当的解决之道。二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宣
传和辅导,让缴费人知法懂法,自觉提高义务履行的遵从度。三是税务部门
要严格执法,用工作实际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
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推动实现社会保险资金长远安全、均
衡和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