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接受劳务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合用一个变压器或自来水表,共用的两家企业
只能取得一张发票。那么,没有取得发票的企业,共同费用如何进行所得
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
(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
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
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
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
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
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
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
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同时应标明费用分摊
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上述办法解决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但是,如果
是两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上述业务,对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
则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来解决就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