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
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
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
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
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
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
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
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
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
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