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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来源:
税务总局
添加时间:
2022/03/02
点击:
1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
税费政策
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
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
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
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
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
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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