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11/01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
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
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
(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
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
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
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
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
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
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