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13 点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
派员办事处:
为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支持天然气进
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具体区域见附件)进行石油(天然气)勘
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
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
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
(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
(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
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
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
二、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
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
(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
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
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
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
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
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
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二)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
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倒挂比例
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100%,
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
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
定并联合印发。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
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
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并取得免税资格的单位可
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
有关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陆上特定地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