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13 点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
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
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
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
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
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
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
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单,以及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另行制定印发的第一批《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
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申请免税进口军警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
(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向公
安部、安全部或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
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出具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
免税范围的确认文件。有关确认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备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
退还。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
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已
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
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
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本通知第三、四条中确定该进口单位名
单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
享受政策,确定结果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并注明变更登记日
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七、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
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
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
受政策。
八、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林草局或主管部
门查实后,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自函告之日起,该
单位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
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
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十、林草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