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03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
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
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
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
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
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
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
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
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
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