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01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
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
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