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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14 点击:
财预〔201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
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
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支出进度较慢、盘活财政存
量资金力度不够、暂付款规模较大等情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效益
低下等问题,还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
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据实结算等特
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
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
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
结算。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
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
持的领域。
二、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
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
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
收回统筹使用。
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
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
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
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
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
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省级财政部门要
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到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
务限额起,尽快提请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法定审批程序,加快地方
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债务到期情
况、库款规模、债券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置换债券
发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置换存量债务,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
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
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
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
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
时审核、拨付资金,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各项资金按时拨
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要尽
快拨付到位。
六、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项,
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项,应及时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
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项要限期收回。严
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
后办理借款手续。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
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切实保障
好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对于新组建部门新增的筹建
或开办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审核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研究确定预算调
整方案后再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做好新组建部门预算单位及账户设
立工作,及时审核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用款计划,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八、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财政部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地方财
政收支按月开展考核,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与激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
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库款、结转结余的分析,研究采取切
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
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等
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与今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
改。
九、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
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要确保库款
安全,不得跨市县调剂、借用国库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
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
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追加安排预算,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
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
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
程留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
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