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全额抵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固定资产抵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54号文《关于设
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
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
年度计算折旧。
此通知发布后储炎君就不断接到咨询,询问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怎么做?如何用好此政策进行
税收筹划?全额抵税如何处理?储炎君就此问题做一个解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54号文明确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固定资
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个规定是针对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
定,不是针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个规定是针对固定资产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不是针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个规
定是针对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不是针对固定资产会计
处理的规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于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
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时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举个例子:A公司2018年5月购入甲生产设备一台,单位价值为
200万元,预计可使用十年,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假设A公司只有这一项固定资产。
2018年应计提的折旧为200×(1-5%)÷(12×10)×7=11.08万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会计账簿反映的甲生产设备原值为200万元,
甲生产设备累计折旧为11.08万元,甲生产设备净值为188.92万元。
那么财税〔2018〕54号文说的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哪里体现呢?在
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A105080资产折
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列“税收折旧额”时填写金额为200
万元,这样甲生产设备就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