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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提升办税效率的同时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9/09 点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决定》),

是全面落实和贯彻“简政放权、减证便民”的具体体现,是降低企业的行政运营成

本,全面提升办税效率的重要举措。对此,纳税人在享受办税便利的同时,应对

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对纳税人而言,办

税事项可以作减法,但税务合规必须作加法。


        利好:办税省钱又省时

        《决定》的出台,在降低纳税人直接办税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纳税人的时

间成本,可谓省钱又省时。


        此次25项税务证明事项中,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

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

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

份证明等。不难看出,《决定》的出台,对于纳税人而言,办税的时间成本和资

金成本都得到了有效的节约。


        具体来说,在《决定》出台之前,“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有机

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证

明材料,均需要纳税人购买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服务,方可取得。换言之,本次取

消的上述证明事项,可以称之为向广大纳税人发放的“现金红包”。


        根据《决定》,其他近20项证照、资质证明材料的取消,则大大减少了纳税

人向税务机关现场提交具体资料的环节,改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如“办理税务登

记环节需要提交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如“办理多个涉税事项需

提交的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等形式进行后续管理,充分将“放+服”与“管”

进行了有机结合,使大量的涉税备案事项从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为线上网

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本次取消的上述证明事项,降低了纳税

人办税的时间成本。


        提示:规范管理莫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中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在当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框架下,大部分仍存在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换言之,税务部门在减轻办税成本、

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还责于纳税人”。这就要求纳税人更须

注重相关涉税事项的规范管理。


        取消要求不等于没有要求,仍需关注证明资料对应的其他规定。

        以《决定》中多项取消“税务登记证件等证照”规定事项为例,它是在税务部

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的体系逐步完善和成熟、税务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建立的基础

上的简政放权。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取消了部分涉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税收证

照提交要求,并没有取消对纳税人相关的必要要求。例如,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

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申请企业须按照属地税务机关要求,在线或现场填报《企

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首次申请印制时,仍需提交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如

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留存备查不等于忽略不计,仍需结合实务做好资料管理。

        《决定》取消的税务事项证明中,有15个事项不需提交,但需要纳税人留存

备查。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环境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留存备查的资料与纳税

人申请的涉税事项、税收优惠事项不符,仍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后

续管理。因此,在享受优惠的同时,纳税人在留存资料准备环节仍需做到“打铁自

身硬”。


        例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

值税核准时,按原规定需提供开发立项证明。《决定》虽然取消了提供开发立项

证明的要求,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纳税人在享受

上述免缴土地增值税优惠时,仍需完整、准确地留存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

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免于检测不等于免于检查,享受优惠仍需满足刚性条件。

        根据《决定》,对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的软件企业,免于提供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但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仍需关注在取消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之后,是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满足了享

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全部条件。例如,发票开具是否准确据实、兼营业务是否分别

严格核算、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匹配、嵌入式软件是否完整剔除了硬件额度等。


        能报税不等于会办税,纳税人财税团队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税收行政环节减负的不断深入,对企业的财税团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税种

间的勾稽关系、各项税收政策适用所需的资料、税务行政法规的高频更新,都要

求企业的办税团队不断提高办税能力,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总之,《决定》的出台,对于相关纳税人而言,是享受简政放权福利,也是

还责于己。纳税人在享受愈加便捷的办税服务的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环

节,仍需充分领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点审视企业内部会计处理、纳税申

报以及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避免因减负而造成疏忽,从而引发不必要的

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