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部分股权后是否继续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26 点击:
近日,收到一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一项非货币
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
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
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
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不超过5个会计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
位。
因此,虽然现行规定对转让部分上述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
有明确,但按照配比原则,转让部分上述股权时,此部分应停止执行递延
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
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在计算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未转
让的部分,应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剩余年度内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