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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转让部分股权后是否继续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26 点击:
        近日,收到一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一项非货币

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

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

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

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不超过5个会计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企业所得税,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

位。

        因此,虽然现行规定对转让部分上述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

有明确,但按照配比原则,转让部分上述股权时,此部分应停止执行递延

纳税政策
,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

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在计算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未转

让的部分,应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剩余年度内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