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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三个关键点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18 点击: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政策,包

括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减少审核程序

等。但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对政策内容掌握不足,在研发费用管

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从实操层面看,企业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除“研

发费用难归集”这一共性问题外,还需注意一些关键点。


        注意备案数据的一致性

        企业在每年汇算清缴前,需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进行备案,而税务机关往往会对比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

料。企业应注意备案数据的一致性,否则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

        具体来说,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按多个小项目进行申

报;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考虑到工作量较大,会将各个项目进行合

并,如按产品或服务的类型进行归类。税务机关在核查的时候,如果发现

两者的研发项目在内容上,如在研发项目的起始时间、技术内容以及技术

成果等方面差异过大,并且缺少合理的解释,那么,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申

报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企业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税务稽查。


        关注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的登记要求

        受托方在科技部门登记过的委托合同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

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建议相关纳税人,在实务中,加强与受托方的沟通,保证受托方愿意

配合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了解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时,要求

十分严格。如某地科技部门规定,企业只能在指定的登记部门进行合同登

记,并且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建议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的备案要求,以规避税务风险


        积极促成异议项目鉴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

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将研发项目报送市

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

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

门。


        实务中,如果对研发项目产生异议,企业多考虑到工作难度,会放弃

鉴定。提醒纳税人,如果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存在异议,企业应积极督促

税务部门与鉴定部门联系,促成异议项目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