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一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一项非货币
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
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
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性投资,投资1年后,将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前来咨
询,能否按售卖比例,部分结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剩余部分能否继
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
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产生的利得,可以在不超过5个会计年度内,均匀计入相应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