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
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
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
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
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
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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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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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工具的成本/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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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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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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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减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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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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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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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已计提减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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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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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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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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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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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已计提减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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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
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
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
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
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