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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添加时间:2021/03/03 点击:287

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问:某国内企业的
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无结算义务,该国…

问:某国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无结算义务,该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对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