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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

得税。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

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

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理财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

以达到不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等目标的一系列事前谋划活

动。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

的特点。

      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里有两层含

义:一是遵守税法。二是不违反税法。合法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

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

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

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属于偷逃税行为,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事前规划、设计、安

排,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个人在所得实现之后,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应税行为事

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但税收规定通常是针对具体的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应税行为的

情况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

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所得已经实现,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

税,都不是税收筹划。

      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延期纳税、减轻税务负

担。目的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不缴纳税款或者缴

纳较少的税款,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较高的资本收益率;二是延迟纳税时

间,延迟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而是通过

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的事前谋划,合理安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而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过一定的专业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

收款、延缓支付。这将意味着个人可以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避免高边际税

率或减少利息支出,进而提高资本收益率。

      专业性是指税收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且在面临社会

化大生产、全球经济一体化、各种理财活动日益频繁、经济规模越来越大、

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各国税制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能

力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税收筹划专业

服务作为社会专业分工的一个分支,向专业化、协同化的方向发展。

      个人所得税筹划服务由资深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指导、

带队开展工作,以雄厚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审慎的工作态度提

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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