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卢森堡之税收考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添加时间:2020/04/09 点击:
2020年,部分反混合错配规则生效、多边工具首批规定开始适用、专业服务机构和纳税人须强制披露和交换跨境税收安排信息、英国脱欧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对卢森堡的税务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建议赴卢森堡投资的企业,或通过卢森堡投资欧盟成员国的中国“走出去”企业,及时关注政策变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部分新规2020年起生效
根据《欧盟反避税指令II》,反混合错配规则的地域范围扩大至非欧盟成员国,并对常设机构混合错配、混合转让、输入型错配、反向混合错配和双重税收居民错配作出规定。除反向混合实体税收相关规定自2022年起生效外,其他新规均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财务年度。
欧盟对反混合错配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新法规较为复杂,影响面也较为广泛。具体而言,在卢森堡境内发生交易活动的公司,无论是控股公司、融资公司还是实体业务公司等,均须纳入反混合错配规则的考量。建议在卢森堡投资的中国企业,针对新规详细审视自身现有的架构,分析法规对企业经营和税务等方面的影响并作出适时调整,跨国集团企业还须考虑反混合错配规则对集团整体业务运营模式和税务安排的影响。
赴卢森堡投资的中国企业还须关注,《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已在卢森堡生效。根据《多边公约》的规定,针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的源泉扣缴税款(即预提所得税),如果缔约双方在2019年9月底前提交《多边公约》的核准书、同意书或批准书,则相关协定条款将对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应税事项生效。对于缔约国征收的所有其他税种,如果协定缔约双方在2019年7月底前已提交《多边公约》的核准书、同意书或批准书,那么协定条款将对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2月1日之后的项目生效。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卢森堡与包括英国、日本、比利时和加拿大在内的30多个税收管辖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会受到影响。建议企业及时关注相关税收协定的变化,并结合具体交易目的、情况等因素,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避免因未通过主要目的测试而无法享受协定待遇,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遵守税收安排报告义务
2019年8月8日,卢森堡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实施关于强制披露制度和跨境税收安排信息交换的《欧盟指令》(以下简称DAC6)的法律草案。根据DAC6,自2020年7月1日起,专业服务机构和特定情况下的纳税人须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税收安排进行报告。对过渡期内,即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1日间已开展的跨境税收安排应追溯报告,首次报告应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DAC6和卢森堡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跨境税收安排可分为两类,包括须通过主要受益测试的安排,以及无须通过主要受益测试,事项本身就会产生披露义务的跨境税收安排。
具体而言,如果跨境税收安排中存在参与者约定了保密条款,或者在确定费用时将税收优惠享受情况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再或者以减轻税负为目的收购亏损公司等情况,该项安排就需要进行主要受益测试审查,未通过测试的跨境税收安排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如果跨境税收安排中存在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可扣除跨境费用,但接收方不是任何地区的税收居民或者是非合作管辖区的税收居民,或者跨境交易是用于规避引起信息自动交换的安排等情况,该事项本身就会触发报告义务。
在卢森堡存在业务的纳税人和专业服务机构须注意,如果没能就相关跨境安排履行报告义务,可能会面临最高2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91万元)的罚款。
笔者建议在卢森堡存在业务活动的中国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制定针对强制披露制度的报告原则、申报策略和指导方针,比如对应报告安排的识别流程、具体报告程序等,避免出现未及时披露跨境安排的风险。同时,一项跨境安排可能由多个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推进完成,建议在进行报告时,做好协调安排,以免出现就同一事项不同专业服务机构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引发税务风险。笔者同时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及时关注欧盟其他成员国有关强制披露和跨境税收安排信息交换规则的动态,避免出现漏报或多报的情况。
关注英国脱欧进程
2020年1月31日起,英国正式脱离欧盟,脱欧过渡期随即开始。在过渡期内,即2020年12月31日之前,英国与欧盟的关系维持现状,以便双方就英国脱欧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
卢森堡是欧盟成员国,一些中国企业会通过投资卢森堡拓展欧盟市场,英国脱欧可能会对相关税收规定的适用性产生影响,例如英国或直布罗陀公司收取或支付的股利适用参与豁免的规定、企业跨境合并或分立等相关规定或财税统一体规定等,建议纳税人分析英国脱欧的影响并进行相关准备。
2019年下半年,GVC Services (Bulgaria) EOOD案(C-458/18案)引起欧盟成员国的广泛关注。某保加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注册于直布罗陀的母公司分配股息,由于母公司是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居民,保加利亚公司认为可根据《母子公司指令》享受预提所得税豁免,便未就股息分配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款。保加利亚税务机关认为,《母子公司指令》的范围不包括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应在当地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保加利亚税务机关向索菲亚行政法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索菲亚行政法院继而向欧盟法院(CJEU)申请初步裁定,以期判定《母子公司指令》是否适用于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
目前,欧盟总法律顾问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两个观点,一个是认为《母子公司指令》施行的地域范围应包括直布罗陀,因为直布罗陀属于欧盟成员国(英国)的海外领地,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欧盟法律也适用于该领土。另一观点是,从《母子公司指令》的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看,应仅适用“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不一定包括在直布罗陀且按照直布罗陀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该案仍处于审理阶段,须等待欧盟法院的判定。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欧盟法院确认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不适用《母子公司指令》,那么包括卢森堡在内的欧盟成员国成立的企业,从其直布罗陀子公司收取或向其派发的股利,将不能在母公司所在国享受预提所得税豁免或其他豁免待遇。建议在直布罗陀设立控股公司的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C-458/18案的判决结果,适时调整税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