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足功课方能享受免税优惠
来源:免税优惠添加时间:2019/05/22 点击:
日前,税务机关借助征管信息系统,筛选一定属期内免税备案项目为
“向境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分析其税收基础数据后,通过税收决
策支持系统推送风险任务。在风险应对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从事进出
口业务以及家具技术咨询服务的甲市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硬性条件不符,却享受免税优惠,存在较高税务风险。最终,A公司补缴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390多万元。
症状:提供境内服务享受跨境优惠
2016年5月1日之后,A公司开始办理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
案。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与中国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曾签订跨境咨询服务合同,遂登录征管影像系统,调取合同影像资料。
税务人员从资料中获悉,A公司与B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
提供商业代理服务,协助其采购产品及完成进出口、物流营运等事项,同时提
供有关家用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且A公司仅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
服务。根据对A公司征管资料及其补充资料的审核结果,税务人员初步判定,
A公司提供的服务涉及境内货物,不能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诊断: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内
税务人员认真分析了A公司提供的交易清单和结汇单据等资料,并多次
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确认其主要业务为向B公司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家具、家
电、家居用品的采购咨询服务。既然服务接受方是境外公司,为什么A公司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呢?
原因在于A公司忽略了营改增后跨境服务享受免税优惠的新增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的规定》中,对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跨境咨询服务合同,新增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即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咨询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必须符合“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条件。
A公司上述业务不符合“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要求,税务机关认定
其不符合免税条件,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A公司管理层都是法国籍人士,对此事极为重视,专门聘请知名的涉税
服务专业机构代为协商。税务人员与A公司财务人员及其聘请的专业人士进
行多次沟通,耐心宣讲相关政策。该公司承认存在误享跨境咨询服务免征
增值税优惠问题,申请自查整改,但仍对部分业务存在异议:其与B公司有
部分业务发生在境外,符合关于“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要求,这部
分业务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税务人员通过查询纳税人备案合同,发现合同中第一条款已明确,A公
司仅为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服务,且A公司并没有对境内、境外取
得的收入分开核算。因此,A公司上述合同所涉业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
惠。最终,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税销售额5800多万元,补缴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390多万元。
处方:准确理解税收规定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对享受跨境免税优
惠的条件理解不到位。因此,建议相关企业主动留意税收政策的变化,积极参
与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政策培训,及时与税务人员进行业务沟通。企业还可在
内部控制系统中设置相关程序,定期扫描申报数据,及时发现税务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