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增值税新政前后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26 点击:
4月1日起,增值税两档税率正式下调。税率调整前后,一般纳税人会存
在许多开具发票的实务问题。应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不少纳税人都
还存在困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一般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4月1日零时前,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
(16%或10%)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13%
或9%)开具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的原则,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
用税率开具了发票,在4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以及发票开
具有误等情形的,或者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按照原适
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能按照调整后的适用
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4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
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
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选择税率时,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
志。在税率调整前,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税法规定的
销售收入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在税率调整后即4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发生纳税义
务的,应按新的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以
新税率开具发票。
实务中,原则上应以发票开具时适用的税率来确定发票上的开票税率及
销项税额,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如果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取得了
销售收入,并进行了“未开发票收入”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这种情
形下,在4月1日以后,对于已申报无票收入部分所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适
用税率开具发票。
不过,有部分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了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的业务,
相应的销售额也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纳税申报,但4月1日后需要按原适
用税率开具发票。根据规定,允许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只能是税率
调整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此时,纳税人
实际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后,对应的增值税税款需
要加收滞纳金。
总而言之,4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跨4月1日销售业务,应以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适用税率,再据此选择开具发票的税率,并计算对应的增
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售行为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
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此外,提醒企业,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
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
用税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