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两处及以上的工资收入需合并纳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02 点击:
近日,一名中学教师咨询,说他除在本校从事教育工作外,还在当地
一家职业中学兼职。对于这种在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还
要合并办理纳税申报?实务中,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
并不少见。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
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合并计算纳税。具体操
作环节,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细节:
有扣缴义务人的,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
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
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1号)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当在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
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
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存在应进行申报而不进行申报情形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影响其《纳
税记录》的开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不进
行申报将影响《纳税记录》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
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
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
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就是说,个税零申报并不影响纳税记录的连
续性,但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办理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