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做好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 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14 点击:
近期,某出口企业因出口退(免)税货物备案单证的货物品名与相应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一致,造成巨大损失。据了解,实务中,出口企业因不了
解或未全面掌握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的相关规定,面临税务风险的
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归纳、整理相关税法规定,提醒出口企业,全面把握
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规定,防范相关出口退(免)税风险。
单证备案制度是什么
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外贸出口
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出口企业将其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外贸企业为购货合同、生产企业
为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等三种单证,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的15日内按规定要求留存,以备税务
机关核查的制度。
具体来说,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以下简称单证备案)的主体
为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
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适用范围为出口退(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需要
备案的单证包括三大类: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
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装
货单;三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具体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
的国内运输单证。
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
退(免)税货物的上列单证备案,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于该企业的具体地点,以备
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例如,某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
报,那么,应在2019年3月30日前,按规定备齐有关备案单证,并填写相关
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24号公告还明确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
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具体备案方式有哪些
出口企业可以采用纸质备案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没有签订
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
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
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
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
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确保打印单证
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备案。
除口头合同外,出口企业还可以订立电子购销合同、按国家有关行政部
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自制电子单证。那么,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
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
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
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
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形成纸制单证。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备案
根据现行政策,也有不实行或暂不实行备案管理的情形。
按照2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不实行备案和暂不实行备案的情形四种:一是视
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出口劳务、出口服务不实行备案单证
管理;二是横琴、平潭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
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三是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
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
收后,出口货物免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四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
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除上述全国统一规定外,相关纳税人还应关注其所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
的具体要求。实务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货物是否实
行备案单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有关省级税务机
关决定。所以,提醒纳税人,应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
浙江省、天津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不需要备案。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实践经验,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出口运输单据的管理,以及做好
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方面,建议关注出口货物装货单和货物承运单据收据
的管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之一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随
着通关无纸化的推广,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
单。根据24号公告规定,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
备案。
同时,加强对货物承运单据收据的管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之一的货物
承运收据单据,包括《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陆路进/出载货清单》和《国际
道路货物运单》,特别是前者,它是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货物运输所使
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其真实性较难查证,容易被骗税犯罪集团所利用,建议
相关纳税人加强管理,以防范相关税务风险。
另外,如果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
应事先准备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备应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评估,
便于顺利通过核查。需要提醒的是,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核实有关出口
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要求向其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应予以配合
——即使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也不能例外。否则,
有可能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而面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