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股息红利免税的条件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12 点击:
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已发展成为金融体系内最具活力的部分。为鼓励资
管业务更好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误用
税收优惠,可能引发税务风险。M公司就因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而被追
补税款。
症状:股息、红利免税金额大
日前,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金融企业M公司以前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显示,其股息、
红利享受免税优惠的金额较大,存在异常。
税务人员随后查看了M公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经核对每一笔投资收益所对应的“被投资企
业”与“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发现其
部分投资收益,并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诊断:忽略了重要的免税前提
在多次了解M公司的投资业务内容后,税务人员了解到,M公司已享受
税收优惠的投资收益中,部分来源于委外投资方式(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
外部机构代为管理投资)所获收益——M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人间接投资居民
企业,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股
息、红利9200多万元,并做了免税优惠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免税优惠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而M公司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忽略了优惠规定中“直接投资”这一关键
词,误将所有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全部作为免税收入
进行核算。事实上,M公司通过间接投资方式所获得的9200多万元投资收益,
并不属于免税优惠范围。
税务人员在与M公司反复沟通后,确认应将M公司近几年错误享受税收
优惠的9200多万元间接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补缴税
款约2300万元。
处方:防止业务处理与税务处理脱节
案例中M公司出现的税务问题,在金融企业中较为常见。部分母公司会
下设一个投资子公司,通过投资子公司来投资股票。在会计核算中可能存在
穿透,即将所投子公司的投资情况记到母公司账面。但在涉税处理时,容易
误将母公司会计账面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直接做免税优惠处理。如此一来,
业务处理与税务处理脱节,税务风险在所难免。
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对接。一方面从业务出发,
准确把握税收规定,严谨考虑税务处理方式;另一方面,建立风险案例“小
本子”,记录常见风险点,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排查税务风险,防患
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