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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保险公司备案前的保费收入可免缴增值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11 点击: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

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缴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免缴增值税

该政策对保险公司是一大利好。同时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注意相关的免税

条件。


        变化:

        备案前的收入可免税

        此次20号文件最明显的变化在于,保险公司备案前的保费收入可免缴

增值税。


        在20号文件颁布前,备案日期之前的收入不能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规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

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

案日期为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

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65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符合86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人身保险产品,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

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

批复文件(复印件)。


        20号文件将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备案之前的收入也纳入了免税

范围。20号文件明确,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

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86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免税收入,也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可免缴增值税


        利好:

        保险企业税负将减轻

        实务中,银保监会允许在保险公司在备案之前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所以,

20号文件的变化,对保险公司无疑是一大利好。


        举例来说,假设A保险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开办两年期的健康保险,此保

险产品尚未取得银保监会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2019年2月已取得保费收入

200万元。同时,A保险公司之前未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

税名单中,且单独核算此类保费收入。A保险公司如果于2019年2月15日已办

理增值税免税备案,那么其2月此项保费收入可以免缴增值税,可以节省的增

值税税额为:200÷(1+6%)×6%=11.3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接上例,如果A保险公司在2016年3月(营改增前),开

办了两年期的健康保险,由于未取得银保监会的备案回执,当时未做免税处理,

取得的保费收入缴纳了10万元的营业税。根据20号文件规定,该10万元的营业

税税额可以抵减2019年2月及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假设A保险公司2019年

2月共缴纳增值税18万元,其中的10万元增值税可以用2016年3月已缴纳过的10

万元营业税抵减,即2019年2月缴纳8万元增值税即可。在抵减过程中,应按照

规定,出具当时的税收缴款凭证、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等资料。


        提醒:

        符合免税的必要条件

        相关纳税人在享受2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过程中,应关注保险产品的范围、

期限、核算要求以及基本备案要求等政策要点,以便其顺利享受优惠。


        关于保险产品的范围,20号文件规定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具

体来说,根据86号文件规定,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指一年期及其以上

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6号文件附件3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指以养老保障为目

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

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

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不是一年期及其以上

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不能享

受免税优惠。


        同时,根据86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也就是说,相关纳税人应在会计上单独设

置账簿核算保费收入,将保费收入与其他应税保险产品收入区分开来。


        相关纳税人应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备案的具体要求。根据20号文件的规定,

享受上述免税收入,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参照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上述免税政策

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

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目前,由于该文件已全文失效,按20号

文件中规定,在取得银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应如何办

理免税政策的备案管理,相关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后续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