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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年金何时缴个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2/14 点击:
        进入2019年,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企业年金的启动,年金的

个税处理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人们常说的年金,指职业年金和企业

年金,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简单地说,企业年金是相对于企业及其职工

而言的,职业年金是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付年金时,员

工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部分扣除;在年金账户分配收益时,员工暂不缴

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3个不同的时点。


        缴付时:可在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员工在缴付年金时,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

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

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依照《企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

法》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

准内的部分,在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供职的A公司,2019年1月~12月均按2018年个人月平均

工资(10000元)4%的标准,每月缴纳400元企业年金。公司建立的企业年

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

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在2019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王先

生按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400元,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

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企业缴费的8%部分,根据103号文件规定,在计入个

人账户时,暂不计入王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益时:暂不缴纳个税

        103号文件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存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

当归入基金财产,由账户管理人按照年金方案计算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不

过,对于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在记账的当期职工并没有

实际取得该项所得。即收益当期员工个人账户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也就没有

从本质上构成纳税义务。所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在年金收益分配到个人

账户时,员工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按照A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

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

依据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

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时:需要依法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达到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103号文件规定的,不

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从实务看,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需要具体区分3种情况:


        一是退休领取年金。王先生在2030年8月满60岁退休时,可选择按月、

按季或按年领取年金。如果是按月领取,假设王先生每月领取2157.27元,适

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

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72(元)。如果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

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

计算纳税。则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

如果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那么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

=25887.24×3%=776.62(元)。


        二是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虽未到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

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

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

个人因出国(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

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


        假定上述案例中,王先生2025年出国(境)定居需要依法一次性提前领

取年金,其个人年金账户余额23万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

先生应纳税额=230000×20%-16920=29080(元)。


        三是其他一次性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

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假定案例

中,王先生因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取时账户资金

余额26万元,则其应纳税额=260000×45%-15160=10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