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跨国投资经营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2/01 点击:
地处欧亚交会处的土耳其,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商贸通往欧洲大陆的重
要节点,也是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之一。企业“走出去”,
税务需先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居民赴土耳其共和国投资税
收指南》和实践中的案例,梳理了企业投资土耳其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
非居民纳税负担相对较轻
企业“走出去”投资,税收居民和非居民的“身份”划分,是确定纳税人
纳税义务的基础。
判定企业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首先需要了解土耳其的基本税制。土
耳其实行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的税制体系,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增值税、不动产税、财产税等14个税种。到土耳其投资经营的中
国企业,应重点关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法规。
对于税收居民和非居民,土耳其采用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土耳其国内
法规明确,如果企业法律意义上的总部以及经营总部都设在国外,则该企
业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企业法律意义上的总部以及经营总部中有一
个设在土耳其境内,则该企业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就个人而言,如果在土耳其有法定住所,或者在土耳其有定居意向,
或者在任何日历年度内连续停留在土耳其的时间(不扣除短暂离境时间)
超过6个月的,将被认定为土耳其税收居民。
对土耳其居民企业,无论企业的收入是否来源于土耳其,应当按其来
源于全球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所有来源的收入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对
土耳其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土耳其境内的经营活动所得纳税,非居
民企业通过在土耳其设立常设机构或常驻代表机构产生的营业利润应缴纳
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土耳其的收入,
无论该收入的接收方在土耳其境内还是境外。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对非消极所得(如常
设机构的收入)也提供了所得税减免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协定并不是自
动适用的,纳税人需要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减免待遇。
以中国居民企业Y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土耳其C公司
所属电厂提供电力运营检修技术服务,并据以取得技术服务收入。Y公司
则从上述技术服务收入中,向派驻土耳其的技术人员发放工资、薪金和津
贴福利等。那么,Y公司的该项目就主要涉及土耳其的公司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土耳其税法,Y公司作为土耳其非居民纳税人,在土耳其的上述
项目已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就其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派驻土耳其的
技术人员,则依据其在土耳其境内停留时间长短,分别构成居民纳税人或
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接受税务审计的可能性较高
在土耳其,企业必须依据财务和税收法律制度履行财务报告、纳税申
报、税款缴纳等义务,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监禁等“超额税收负担”。
建议已在土耳其投资经营或有此意向的中国企业,多方面入手,提早防范
税务风险。
强化税企互通互信,是化解税务争议、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对
在土耳其投资经营的中型和大型跨国企业来说,接受税务审计的可能性较
高。土耳其会设立一个特定的税务机构处理跨国企业的税务审计事项,企
业需向该机构提供信息,也可以为其跨境交易申请单边、双边或多边的预
约定价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认为土耳其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
不符合中土税收协定,可直接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双边协商申请,并
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向土耳其税务当局提起双边协商。
以上文提到的Y公司为例,公司较多地关注土耳其项目汇回国内的净
收入,项目在土耳其涉及的税收则由土耳其的合同对方打理。经与中国主
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意识到在土耳其承担的有关税收需要尽快获取证明
材料,以便在国内办理税收抵免,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税务人员提
示企业,可对争议较大的税收抵免等事项,逐级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按规
定提起双边相互协商程序。
同时,中国企业应苦练内功。到土耳其投资经营,企业需接受中国和
土耳其的税务管辖,衔接不同的财税制度和经济语言。在强化自身依法依
规“治税”能力的基础上,企业要善于甄别、整合跨境税务机关、中介机构、
关联企业等内外资源,做好预约定价和双边协商的申请和执行,以有效管
控不同层级和区域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