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不同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0 点击:
不同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9月29日,我国第一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2015年
4月21日,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挂牌成立;2017年4月1日,辽宁、浙江、
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区挂牌成立;2018年4月13日,党
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海南自贸区,由此中国自贸区“1+3+7+1”的格
局正式形成。
现有自贸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投资税收政策和贸易税收政策两类。
其中,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有境外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收优惠政策两类;贸易税收政策主要有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生产、加工货
物内销税收政策,机器、设备进口税收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以及境外旅
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类别。
具体到12个自贸区而言,按照自贸区税收政策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思
路,目前上海已经出台的自贸区税收政策,大多都已复制到其他自贸区,
部分在全国进行推广,成为典型性税收政策。此外,由于历史、区位等因
素,各自贸区又有一些非典型性税收政策。
在非典型税收政策方面,上海作为第一个自贸区,其地方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在自贸区中有一定的延续;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作为西部自贸
区,结合西部区域政策,其自贸区政策主要是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享受西
部大开发的战略,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广东、福建自贸区在部
分经济业务上有税收优惠;天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自贸区地方优
惠政策主要是扶持特色行业发展,并对自贸区中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政策
补贴、奖励等;海南自贸区因设立时间不长,地方特色税收优惠政策有待
进一步的文件更新。
重庆 四川 陕西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
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指设在西部地区,以《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广东
◎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
消费税退税政策。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
税和消费税。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
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
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
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
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福建
◎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
◎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海南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离岛旅客(包括岛
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增加
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
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