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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07 点击: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税务处理

         近日,某税务部门对M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纳税辅

导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当地土地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计征土

地增值税时做了税前扣除。税务部门认为这种税务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当地税务部门发现,该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将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获得的一项政府补助2000万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凭

证内容记载为“政府补助—土地开发奖励”。经了解,企业自称此项政府补

助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对该企业开发土地的财政奖励,此项奖励并未指定

专项用途,企业已足额缴纳所得税,并出具了一份地方政府盖章的《对M

公司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办法》。但税务人员发现,该

文件写明招商补助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查阅企业的收款记录则发现,该

笔资金是由当地土地部门发放的,与文件不符。

         于是,税务部门向发放此项奖励的当地土地部门发函问询,得到的回

复是,此项政府补助不是招商政府补助,而是M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当地政府和土地部门商谈一致,由土地部门以“开发奖励”

为名向M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的25%。当地土地部门还向税务部门提供了

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具体奖励的计算过程。税务部门通过核实企业缴纳土地

出让金的相关记账凭证,发现该企业确实缴纳过土地出让金8000万元,

并根据出让金收据将全部8000万元计入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部分。

         对此,税务部门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对扣除项目需要满

足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由此可见,土地部门发放的“开发奖励”虽然是政府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

让金的折让,相当于企业得到了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实际支

付的金额”,因此这项政府补助2000万元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也不得作为加计扣除依据。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针对这种“未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出台了相应

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大连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

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凡取得票据或

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

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原青岛

市地税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

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应抵减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