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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07 点击:
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
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做好工
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明确据实扣除部分
(一)职工工资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
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
个原则进行确认。
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
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
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二)福利性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
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根据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
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明确加计扣除、限额扣除部分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
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3.加计扣除范围。残疾人员范围,应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
范围,不等同于企业会计的工资薪酬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
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
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案例:2017年,A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合计1200万元,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
400万元,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上述支出根据企业
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且A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
得税,符合2015年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
企业为职工发放消暑补贴200万元。此外,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支付
年度工资为10万元,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有关规定。
解析: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合计
500万元,计入“福利性补贴”,同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费
用100万元、职工消暑补贴200万元,合计300万元,计入“福利费”,不计入工
资薪金总额。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为1700万元(1200+
400+100),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38万元(1700×14%),职工福利费支出
300万元(200+100),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2万元(300-238)。企业安
置残疾人就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10万元,再加计扣除10万
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可享受2.5万元税收减免优惠。
明确不同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
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
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
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
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
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
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
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福利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干部
职工的费用。
明确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
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