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04 点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
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
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
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
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
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
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
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
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
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
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
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
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