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30 点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
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
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
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
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
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
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
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
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
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