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3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
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
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
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
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2月23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