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29 点击: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
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
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
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
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
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
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
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
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
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