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货款可以不开具发票?
来源:增值税发票添加时间:2018/11/20 点击:
微信支付目前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当消费者用
微信支付货款后,也应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某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后用微信向商家支付款项320元后,向商家索
要发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为由,不给开具发票。商家
的这种做法合规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
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微信支付是否属
于53号公告中的多用途预付卡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支付,指依托
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指
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
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
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因此,53号公告所称的多用途预付卡只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其中一
种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67家已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名
单中,并没有发现微信支付相关的信息,所公布支付机构中与腾讯公司相关
的只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并且在业务类型
中财付通公司并没有获得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
由此可见,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业务均不属于53号公告所
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
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
入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支付宝
等)只是资金转移的平台,消费者通过其为商家提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支
付款项,增值税发票由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笔者提
醒,如果商家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可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