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遏制虚开发票的对策
来源:增值税发票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对当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进行专项打击的同时,还需要
精准施策,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笔者建议建立凭发票抵扣税款与单证备
查的双轨制度,完善发票申报抵扣信息链以及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拳出击,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重
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但虚开发票的态势
依然严峻。为此,自2018年8月起,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开展打击虚开
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在严厉打击虚开增值
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更需要总结虚开行为的特点和发票管理存在
的问题,精准施策,才能有效治理发票乱象。
细捋发票犯罪特点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目前暴力虚开发票特征明显。虚开发票情形由以往
发票是虚假、业务可能真实向发票是真票、业务是虚构的方向蔓延。暴力虚
开发票更呈多发态势,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注册信息虚假,领取开具发票
持续时间短,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顶格开具,只对外开具发票,开完票就走
逃失联。
企业相关信息虚假或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资料。包括开票方企业经营地
址、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人员)的注册信息是虚假的,
往往是找无此人,查无该户。即便企业仍在经营,但总以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已离职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相关资料,或者,办税人员仅为临时代办领票,
领完票便与企业无任何关联,对交易、发票使用情况无从知晓。
笔者还发现,申报时票表信息比对出现较大偏差。主要有开票方发票申
报信息与购票方的抵扣信息不关联,也即,开票方的发票信息不论是否申报,
购票方均可申报抵扣。申报表的申报抵扣信息与对外开具和取得发票两者间
只进行汇总总额的模糊比对,不进行逐票详细信息相应比对。申报表比对项
目不齐全,对农产品抵扣信息、冲减销售收入信息等未纳入比对范围。
找准精准施策要点
笔者认为,对当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进行专项打击的同
时,还需要精准施策,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建立凭发票抵扣税款与单证备查的双轨制度。在现行凭增值税发票抵
扣税款制度基础之上,建立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备查制度。增值税发票是抵
扣税款的前提,交易真实性是抵扣税款的基础,内容与形式相统一,两者
缺一不可。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日常申报抵扣时,纳税人可以只凭合规的
增值税发票抵扣,但需将交易真实性的相关单证留存备查。接受检查时不
能提供真实性相关单证的,追缴已抵扣的税款。
完善发票申报抵扣信息链。当前纳税人开具的每一份发票信息流都在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闭环流转,发票认证的环节已无存在的必要。需要不
断完善的目标应该是,使上游企业开具的每一份发票申报信息作为下游企
业可申报抵扣的前提,也即下游抵扣的信息必须是上游已进行过申报。另
一方面,企业对外开具的品目信息与购进信息应相匹配,建立起进销项完
整、可追溯、可配比的发票流信息链。此外,对发票票面信息中的相关联
栏目,如开户银行、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也应能建立可检验、真实性可
比对的信息链。
细化交易真实性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
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也就是说,
纳税人对交易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但对交易真实性的标准,
或者说,对交易真实性至少应具备哪些资料,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明
确,避免法律条款难以落实。同时对纳税人未能提供这些必备资料,但已
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也应明确承担与税款数额相适应的处罚。
这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凭发票抵扣的有效性与交易真实性两者间内容与形
式的内在统一。
完善电子信息涉税法律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还是普通
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其电子信息均在税务管理系统内存储,电子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但是,需要建立对电子信息运用相
关的涉税法律规定,并与电子商务法相适应,从而提高电子信息形成的大
数据运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完善涉税责任人的法律制度。由于企业架构、经营模式的不同,其涉
及税收相关责任的自然人也不尽相同,包括法定代表人、实质控制人、股
东、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等,都需要明确其不同的涉税法律责任。特别
是对办税人员的范围、资质、职责、变更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更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明确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