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2/09/30 点击: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
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
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
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
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
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
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
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
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
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
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
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
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
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