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2/09/30 点击: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
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
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
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
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
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
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
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
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
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
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
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
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