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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
来源:
税务总局
添加时间:
2022/06/28
点击:
231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
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
印花税
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
土地增值税
优惠事项办理
方式问题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
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
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
申报。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
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
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
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
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
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
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
印花税
,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
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
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
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
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
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要优化
印花税
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
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
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
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
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一)
土地增值税
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
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
土地增值税
纳税辅导工作,畅通政策问题答复渠
道,为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
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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