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2/06/15 点击: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
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
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
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
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
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
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
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
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
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
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
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
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
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