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2/03/20 点击:
国务院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
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
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
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
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
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