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6/23 点击: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
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
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
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
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
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
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
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
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
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
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
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
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
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
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
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
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
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
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
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
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
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