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29 点击: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
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
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
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
《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