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4/27 点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32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
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
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
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
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
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