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21/02/20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
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
(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
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
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
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
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