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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正常户”产生的行政争议如何化解?

来源:中国税务报添加时间:2020/09/09 点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通过积极参加行政争议听证会,成功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并利用这次机会向企业和相关人员开展了税法宣传。

不久前,M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向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要求法院判决沙河市税务局将M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采取措施,消除M公司因被列为非正常户,对赵某经营自己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原来,赵某于2017年4月在市场监管部门将M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但却一直未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来M公司欠缴税费,在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等人员失联、企业搬离原址无法联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法将M公司列为非正常户并进行了公示,由于赵某名下还有其他企业在正常经营,因此受到了影响。

赵某向法院起诉后不久,沙河市税务局接到了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该项起诉参加行政争议化解听证会的通知。该局相关部门经过充分准备后,派代表参加了争议化解听证会。

听证会上,税务人员结合税法,就争议发生的情况有理有据地进行了陈述。税务人员表示,赵某是M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时,只办理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赵某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按照税法规定,在李某失联的情况下,赵某仍具有为M公司缴纳税款的义务。现M公司因欠税转为非正常户,赵某作为重要关联人员,自己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发票领用等方面肯定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税务人员向赵某表示,按照税法规定,他应与M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现李某失联,为了赵某其他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赵某应在依法补缴M公司欠缴税款后,依法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在听证人员的帮助下,赵某与税务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流,最终赵某认可了税务部门的意见,同意撤诉,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M公司欠税问题。

 (2020年09月07日  作者:常占江 刘凯旋 陈军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