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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旺销”背后的税收玄机

来源:中国税务报添加时间:2020/08/19 点击:
M型汽车,销售火爆,一车难求。核查线索显示,M型汽车销售商G公司涉嫌隐匿售车收入逃避纳税。但企业却称,购车者均是“关系户”,车辆加价很少,并且收入均已申报。情况果真如此吗?

售车企业主动坦白账外收入

不久前,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重点行业税收随机抽查案件线索——厦门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加价收入逃避纳税。线索信息显示,该企业2016年~2018年共加价销售M型号汽车105台。

第二稽查局立即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检查小组,着手对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税数据和经营情况实施案头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G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洪某。2016年~2018年,企业共申报缴纳增值税888.7万元,所得税491.3万元,属于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从事汽车、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维修和汽车租赁等业务。

查前详细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预案是决定税收检查成效的重要基础。为此,正式进户核查之前,检查人员走访了一些业内人士,对厦门汽车4S店的日常经营状况和业务特点进行详细了解。

检查人员了解到,当地一些4S店在销售高端紧俏车型时,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收取服务费、提车费的情况,而且这些不合理费用和收入,一些4S店往往不入账、不开发票,不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G公司是否也存在类似涉税违法行为?案源线索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检查人员决定从这个方向入手开展核查。

依照执法程序,检查人员向G公司送达了执法文书。在实地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企业展厅内陈列着众多试驾车型,而在展厅醒目位置停放的一辆样车,正是案源线索中提到的近期热销的M型号汽车。

检查人员不动声色,佯作对M型号汽车感兴趣,向该企业负责人了解该型号汽车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等信息。由于M型号汽车是一款进口热销车型,在市场上价格相对透明,因此企业负责人承认该款汽车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实比价格标签上的价格高,存在加价销售。但这位负责人随后称,企业已经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对相关收入进行了申报。

检查人员随即要求该公司就加价销售行为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几天后,G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一份有关M型号汽车销售情况的说明,这份资料显示:2016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共销售M型号汽车107台,共取得299.8万元加价收入,均为现金收款,无收款收据。企业称,已经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的科目入账,其中236万元在车辆销售当月已入账,未入账金额共63.8万元。G公司还提供了一一标注的一套记账凭证作为佐证。

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我们是守法经营的企业,对于未入账的收入,愿意配合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蹊跷的销售收入账

企业提供的这些资料信息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些资料“说明”详细分析后,心中却生出疑问:

其一,按“说明”提供的情况,2016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实际销售了107台M型号汽车,取得加价收入299.8万元,平均计算下来每辆加价不到3万元,其加价后的销售价格不及M型号汽车加价后时价的80%。

其二,企业已经入账的236万元未开票的加价销售收入,为什么是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科目入账,而不是直接以“整车销售收入”科目入账?企业为何通过其他科目入账销售收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再次约谈G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约谈过程中向检查人员诉苦称:“我们也想加高价卖车,但买这款车的客户都是熟人介绍的‘关系户’,没有太多加价空间,因此我们每台车就只加了这些钱。”

对于为何要通过“汽车维修收入”的科目入账加价收入,该负责人称,因为M型号汽车属于高端车型,销售收入并不列入汽车厂商对该公司的业绩考核范畴,为了能够达到厂商业绩考核要求,G公司只能通过将这部分收入从“汽车维修收入”科目入账,并已申报了未开票收入。

企业人员的解释,并未消除检查人员心中疑问。检查人员认为,该负责人声称的对大量“关系户”小额加价的情况可信度不高。企业有部分“关系户”属正常现象,但是近百台车辆均销售给“关系户”则不合常理。而且,企业坚称这些加价收入均是现金收入,但却无法提供任何收款凭据证明收入的真实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决定对G公司实施外围调查。

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提供的现有材料,调取该企业销售车辆时申报缴纳的相关车购税信息,整理出了该公司所销售的该款汽车的购车客户信息,并逐一联系核实售价情况。但核查结果却让检查人员很意外——除部分买家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余接受调查的购车客户均称,自己购车时没有支付额外的加价费用。
这是怎么回事?

POS机中的秘密

检查人员认为,不论该企业加价售车的实际销售金额是多少、是否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加价款,企业收取的购车款最终都应该流入该公司资金账户。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集中精力,重点核查企业资金流向,通过调查该公司资金账户的往来情况,寻找异常资金往来的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所有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信息。但是对这些信息逐一核对后,却并未发现异常。

检查小组随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案情再次进行梳理讨论,在分析回顾前期对企业实地核查的情况时,当时企业现场销售车辆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查小组的注意——在G公司售车现场,当时有客户通过POS机刷卡付款。而在对企业对公账户核查时,检查人员也发现,账户中有部分收入注明是来自POS机的收款。

企业的POS机收款方式里是否有猫腻呢?

检查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在某网络支付公司以企业名义前后开设了多个商户,并将这些商户账号绑定在三台POS机上,其中经常使用的两台主要用于收取整车销售款和售后维修费等,另外一台备用POS机则是用于车展时销售人员现场收取订金或者整车销售款。POS机的资金收付该企业按日结算,收银人员每天对当日收入进行汇总后,将POS机收入、当日收到的现金等制作成销售日报表,交
给企业财务人员核对。

在取得该公司POS机数量、商户编号等信息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POS机绑定账号的收支明细数据。在比对分析相关信息时,他们发现了一个与企业POS机账户资金往来密切的私人账户。经核实,该账户为郭某个人账户,郭某曾是该公司出纳人员,现已离职。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称,POS机账户和郭某账户中的资金往来都是客户买车时缴纳的保险费用。在该公司展厅内有一家保险公司驻场提供保险服务,客户在购车时通常会购买保险,为了方便客户,G公司会统一收款再由出纳通过私人账户转账支付保险公司保费。这一解释听起来似乎合理,但是该公司既然通过郭某账户处理过资金,这个账户会不会有检查人员未掌握的情况呢?

检查人员重点核查了该账户的资金流水往来情况。经核查发现,检查所属期内这一账户共发生资金往来1160笔,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与其他私人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共257笔,金额合计1600万元,在这些往来资金业务中,备注有“M型汽车”“加价款”信息的有11笔资金,额度达212.80万元。

以此为基础,通过详细比对销售车辆车架号、购买方姓名、企业记账凭证、汽车购置税发票等相关信息,G公司销售M型车的收款秘密渐渐浮出水面:在购车时,客户的车款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厂家指导价直接汇入G公司对公账户,而G公司加价款则转账至郭某账户。收到车款后,G公司将对公账户收到的售车款入账并开具发票,而通过郭某账户收取的加价款则不入账。逐笔比对G公司对公账户、郭某个人账户信息中的资金收取日期、备注等数据资料,检查人员确认,郭某账户内曾经流转的18笔资金为M车型加价收入,合计429.33万元,这些收入企业既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

随后,检查小组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利用员工私人账户,分流隐瞒加价收入合计429.33万元,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由于在售车过程中,G公司与客户商定,对外统一都称“未加价”,因此才出现了核查人员调查购车人无果的情况。

检查小组乘胜追击,对G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全面核查。最终确认,该公司还存在虚列促销费用、部分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及通过私人账户向股东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针对企业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245.54万元,罚款103.87万元、加收滞纳金61.6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车辆销售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汽车销售企业违规收取汽车销售加价费用后,通过账外循环方式,逃避纳税,违法手段在行业中较有代表性。
本案成功查办,为检查人员查办类似行业违法案件带来以下启示。

查前做足准备,调查方向不偏。本案中,检查人员结合上级传送的疑点线索,在正式入户检查前,对辖区汽车销售企业的经营特点进行了详细摸底,发现销售热门车型收取加价费是汽车销售行业较为普遍做法,并且涉案车型是紧俏车型,存在较大加价可能,因此将企业该型车销售活动、收入列为重点核查方向。由于前期准备工作足,因此在核查前期涉案企业称有63.8万元的汽车加价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时,检查人员并未被蒙蔽从而停止核查,而是依照预定计划,紧盯企业加价销售行为,通过核查账目、摸清业务流、追查资金锁定隐秘账户,最终查明了企业涉税违法事实。

关注核查细节,找到突破线索。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下户实地核查是重要的调查取证环节。通过实施现场核查,既可直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有心的检查人员还能从企业的生产特点、运营细节,或是反常行为中获得核查线索,为案件调查打开突破口。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实地核查时,注意到了现场销售人员使用POS机这一细节,在后期的核查中,正是对这一业务细节进行深挖细查,检查组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转移账外收入的证据,使案件最终顺利查结。
 (2020年08月18日  作者:刘一婷 庄平 姜文第 曾霄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