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回流”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添加时间:2020/08/03 点击:
审理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稽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税收违法案件查处质量,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案件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一段特别对话,分析了检查人员在日常办案中容易疏忽的风险点——不能单凭资金回流就对企业罚款。
“小王,这户我查出是资金回流了,想对其罚款,有些拿不准,你给把把脉。”周一一大早,检查人员老蓝就来到案件审理科办公室,把一摞卷宗放到副科长小王的面前。
小王知道老蓝指的是X商贸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此案要查出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问题,至少需要查20多个银行账户才可能实现,至于梳理多少笔交易更是难以计数。老蓝定是付出了不少辛苦,才有了“资金回流”的结论。
“蓝哥,听说这个案子了,但因没提请到审理环节,我不了解,你简单介绍下?”
“额度不小,取得发票涉及增值税就300多万元,上游是外省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案子,涉案团伙承认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了受票企业清单,我查的这户是其中的受票企业之一,但该团伙没有提供经手人是谁、受票方是否恶意取得等信息。”
“没有有力的证据,X商贸公司不好攻破吧?”小王问。
“还行,X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说他是从中间人尚某那里购的这批货,当时尚某提供了盖有开票方公章的合同,价格便宜,还可以货到付款,自己就买了,但现在尚某联系不上了。要不是我打开这些银行账户,还看不出什么破绽呢。”老蓝举着一摞银行流水自豪地说,接着又递给小王一个U盘:“我用查资金软件找到了这笔交易资金的一部分回流,又自己找出剩下的部分,可以说几乎是百分百回流了,这是回流图。”
小王打开U盘里的文件一看,果然,X商贸公司这笔交易涉及价款近2000万元,除零头外几乎全部回流,虽然回流路径有的经过其他单位,有的经过非本单位自然人,最后经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疑似亲属(姓相同、名相近)等,最终流至本单位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或法定代表人疑似亲属的账户,基本可以确认资金回流的事实。
“还没看具体账户信息,单从这个回流图看,确有回流事实……”小王话还没说完,老蓝一拍大腿道:“那就是没跑了。”小王急忙抢过话茬:“蓝哥,为什么有资金回流就可以罚款了?”
“卖票方通常一条龙服务,提供与发票配套的合同、帮助作资金回流,有的连出入库单子都做好了,这还不是偷税,不应罚款吗?”
小王追问:“纳税人对于资金回流如何解释,是否提供了支持证据?”
老蓝嘴角一咧说:“老一套,企业说流回来的这2000万元是借款、往来款、按中间人的安排走了几笔往来资金,与货款没关系。至于货款,企业咬定就是付了,但拿不出证据。”
小王回道:“没有证据支持,可以责令限期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询问相关证人,若是假的必然破绽百出。但若没有其他证据,单凭一个资金回流图,罚款恐怕是……”
“不能罚款?这资金回流证据没什么用了?”老蓝有点急了。
“有用,资金回流这项证据初步证明了检查对象实际上没有向开票方指定对公账号转上述款项,那么事实就有几种可能:一是纳税人根本没买货,实际上也没支付货款;二是纳税人买货了,货款支付给了开票方以外的第三人;三是纳税人确实从开票方买货了,货款也支付给了对方但没有通过这个账号;四是所谓的资金回流实质上是其他的相关支付,确实不是回流。蓝哥,你觉得咱们这个检查对象是哪种情况?”
“当然是没支付。”老蓝顿了顿又说,“也可能是没给开票方。”
“前两种情形的处理处罚是不同的,第三、第四种情况概率不大但也不是不可能,证据到这里就留下了一个小漏洞。我们把握了资金回流这个线索,有极大理由怀疑企业虚开,但是没有货物情况的辅助、没有证据的闭环,并不能证明有关交易是假的。货物流调查、上下游链条方面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老蓝底气没那么足了:“货物流查了,下游企业都真实存在。抽取了3家公司,证明和检查对象确实有交易。又测算了一年购销毛利率,横向纵向比了比倒也合理,我看买货配票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也没证据。”他尴尬地说,“是不是对这户企业不仅不能罚款,连补税也不可能了?”
小王想了想说:“不能这么说。现在你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该企业的有关转账支付不真实,企业不承认你就要继续核实,最终根据各项证据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存在未支付或现金支付的情况,若答案为‘是’,按规定就要对企业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能够更深一步,从物流上证明纳税人没有货物或者票货不符,又核实了主观故意,就可以按照偷税或者恶意取得虚开进行处罚。当然这方面的证明标准是较高的,建议核实纳税人究竟有没有交易、与谁有交易,另外最好再与发函方沟通下,看看上游还有没有更直接更有力的证据。”
“知道了,也可能最终不罚款但是补征税款,反正现在这样是不行的,还要继续查。”说完,老蓝连忙抱着卷宗走出了审理科。
【小结】
“资金回流”并非术语,而是稽查一线常用语,一般指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以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随后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实务中,查实“资金回流”,是怀疑纳税人虚开或者偷税的重要线索,是证明纳税人未转账支付的初步证据,是证明纳税人偷税或虚开的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但是作为单一的证据,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购销等证据共同组成证据链发挥功用。实践中,检查人员应当准确判定“资金回流”在不同情境下的证明作用和证明效力,防范执法风险。
(2020年07月30日 作者:杨钦玉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