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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 招股说明书财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0/07/14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制定本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 明书,应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 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 间超过 1 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审计 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相关情况披露的截止时点应尽可 能接近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如果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 境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应就该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 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充分分析并 就相关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二、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 间超过 4 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 1 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超过 7 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阅的期间 2 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季度经审 阅的财务报表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以列表方式 披露该季度末和上年末、该季度和上年同期及年初至该季度 末和上年同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所 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并披露纳 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若该季度的主要会计报 表项目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 化,应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中提醒投资者,发行人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如有)及经营 状况。

        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 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 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 趋势及原因等;较上年同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分析披 露其性质、程度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 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经营业绩呈下降趋势,应 在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四、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 息,4 月 30 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 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实施证券发 行注册制的板块,4 月 30 日之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 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 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板块,4 月 30 日之后提 交发审会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出具专项 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出具专项声明,保证 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等财 务报表出具审阅意见的,应当切实履行审阅责任,保持应有 的职业谨慎。经审阅财务报表与对应经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 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差异原因、性质及影响程 度。

      六、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切实做好审计截止日后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 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 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 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 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 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保荐 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结论,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中详细说明核查的过程、了解并收集到的相关情况,得出 结论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就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