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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

来源:中国证监会添加时间:2020/05/13 点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22号
  
       现公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7日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统筹做好当前有关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 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 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质量 的前提下应披尽披,积极按期完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 与披露工作。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的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远程审计等替代审计 方式和审计程序的运用,抓紧推进审计工作。对实物盘点、检查 文件单据原件等必须现场开展的审计工作,要安排好工作时序, 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赴现场开展审计工作。公司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配备必要人员,及时准备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会 计资料及相关凭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

 二、公司因其自身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 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应当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据实说明不能按规定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未能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 展情况以及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等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 6 月 30 日。
 
公司因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可以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公司按照本公告延期披露经审计的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应做好与 2020 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间的协调衔接。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对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指 导,安排专人及时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及时回复咨询,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为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及披露工作做好服务,协调解决现实问题,支持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

 四、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和披露工作,属于不 可抗力造成的,证券交易场所在有关公司按本公告延迟披露的期 限内,不因此而对有关证券采取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挂牌)等措施;证监会依法不因此而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要实事求是,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与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方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延期披露并发布临时报告,或者先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发 布临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按照本公告规定作出专项书面说 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公司年度 报告的审计与披露活动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问询,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和职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证监会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